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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12-14
標題 喪失國籍或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遺產稅課稅範圍及扣除額與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不同。
類別 經常居住境外遺產稅
內容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係按被繼承人死亡時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乘以稅率課徵之,惟被繼承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數額則大大不同。 該局說明,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係指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述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該局又說,被繼承人甲君如為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因其遺產總額係以中華民國「境內」總財產計算,與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其遺產總額係以中華民國「境內」「境外」總財產計算不同,所以倘甲君105年死亡,則以下項目扣除額不得適用:1.甲君遺有配偶者,扣除額493萬元。2.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扣除額50萬元,未滿20歲者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3.甲君遺有父母者,每人扣除額123萬元。4.甲君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5.甲君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姐妹、祖父母者,每人扣除額50萬元,兄弟姐妹未滿20歲加扣數額。6.農業用地扣除額。7.甲君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另外甲君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具有確實證明之未償債務、喪葬費用123萬元限額內及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之扣除額,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限。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1月1日喪失國籍,歸化新加坡,其於105年7月2日死亡,遺有配偶、已成年2名子女、父親(重度以上身障者),其境內財產包含存款、股票計500萬元、經營農業生產之農業用地5,000萬元,境外財產1,000萬元,則應納遺產稅額為=〔遺產總額5,5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0元〕×稅率10%=430萬元。 若甲君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同上之條件,計算之遺產稅額=〔遺產總額6,5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6,457萬元(493萬元+100萬元+123萬元+618萬元+5,000萬元+123萬元)〕×稅率10%=0元 該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身分不同,課稅範圍及扣除額不同,是否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可再審慎評估。若仍存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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