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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12-26
標題 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以達節稅效果
類別 善用每年贈與免稅額
內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又到了歲末,提醒民眾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內贈與,以達到節稅的效果哦! 該局說明,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無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只要双方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時,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贈與,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因此,如遇有財產移轉涉及贈與情事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目前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民眾如欲計畫今年和明年都要贈與,可分別於今年年底及明年年初贈與,便可於明年年初同時申報106年及107年贈與稅。 為免民眾混淆,該局並舉例說明,贈與人甲君欲於106年12月25日贈與乙君不動產並訂立贈與契約,則甲君最遲應於訂立贈與契約日後30日內,即107年1月24日前申報贈與稅。又倘贈與人甲君欲於107年再贈與丙君存款,並於107年1月5日轉帳存款至丙君帳戶,則甲君最遲應於107年2月4日前申報贈與稅,所以甲君就可於107年1月5日至107年1月24日間同時辦理該2年度贈與稅申報,利用106年及107年贈與稅免稅額度,達到合法節稅效果。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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