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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1-16
標題 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貨物或勞務,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零稅率證明文件,可於平台列印明細表代替逐筆簽署之扣抵聯。
類別 銷售與保稅區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緣為簡化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貨物或勞務,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零稅率證明文件,財政部已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新增「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查詢及「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列印功能,買方得於整合服務平台列印並簽署明細表,代替逐筆簽署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方)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貨物或勞務,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零稅率證明文件,保稅區內買方營業人可列印「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以供銷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取代營業人逐筆簽署之電子發票證明聯。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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