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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6-13
標題 財政部召開「檢討薪資所得減除特定費用及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公聽會
類別 薪資所得減特定費用
內容 鑑於各界對於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減除特定費用及扣除額議題甚為關切,為廣徵意見,凝聚共識,財政部於今(12)日召開公聽會(公聽會簡報,詳附件),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與會,廣泛交換意見。 106年2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略以,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成本費用未能減除,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請財政部於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考量前開議題影響層面廣泛,為期審慎周延,該部委外研究,據研究報告建議,薪資所得之計算,採定額減除與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方式,即納稅義務人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一定金額[107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毋須提供費用單據或憑證;或選擇舉證特定必要費用之單據或憑證,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上開研究報告並建議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例如:(1)差旅費、(2)行車油費、(3)治裝費、(4)進修訓練費、(5)職業所屬工、商、公會會費、(6)助理費及(7)職業上工具支出等,且因部分項目難以區分是否專為提供勞務使用或私人用途,建議設定減除上限,並建議由雇主出具證明該費用未由雇主負擔且確與提供勞務具直接關聯性及必要性。 多數與會代表認可薪資所得採定額或特定費用減除二擇一方式,亦認同研究報告建議之4大減除原則,並認為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大幅提高為20萬元,已能滿足一般民眾賺取薪資所得所需負擔之必要費用,未來適用特定費用項目減除者,多為高所得者。至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如助理費,部分代表基於可能僅限少數特殊行業所需,不符共通性原則,且可能透過虛列人頭助理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20萬元以規避租稅情形,建議再予評估;其餘項目,基於可能兼具自用性質或避免虛列費用,建議可依費用項目(如治裝費、行車油費)性質訂定減除上限金額或減除比例,以維租稅公平,保障稅收及簡化查核。另由雇主出具未負擔該費用之證明,恐增加雇主行政成本,建議本部進一步研議簡化措施。 有關檢討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議題,多數與會代表認為扣除項目之訂定,應以滿足納稅義務人基本生活所需或維持基本生活品質為原則,爰不建議增列消費性支出之扣除項目,多建議配合當前社會關注議題及政府施政方向並考量財政健全,設定優先推動項目,包括長期照顧、孕婦照顧及育兒費用等相關扣除額,以及擴大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至納稅義務人本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限額由每戶改為每人,並配合檢討扣除額度。 財政部指出,「薪資所得減除特定費用」及「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兩項議題為社會關注之焦點,該部將參酌今日各界意見,於考量租稅公平、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等原則,並配合政府施政,審慎評估可行方案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儘速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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