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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6-20
標題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無論所得或損失都應如期申報。
類別 出售房地合一之房地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論是交易有利所得或損失,都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於105年1月1日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是採分離課稅及申報的方式,不論出售房地課稅所得為0、損失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自行繳納並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屬非境內居住者,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交易的房地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臺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地者,應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應注意相關規定,不論交易是有所得或虧損,都應按實際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申報,且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因未依規定辦理,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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