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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3-25
標題 到醫院作健康檢查費用得否列為醫藥費於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類別 健檢費vs.列舉扣除
內容 王先生電話詢問:為進一步瞭解身體健康情形,到醫院做全身健康檢查所支付之健檢費用,能否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為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所稱醫藥費,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為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而訂定。個人為預防及瞭解身體狀況所進行之身心健康狀況檢查,不是醫療行為,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但是嗣後依據健康檢查結果赴醫院接受治療,原所支付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間有具體因果關係,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個人到醫院所做之健康檢查,雖然取得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收費收據,惟仍須屬因醫療行為而生所支付之費用,始得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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