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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6-13
標題 個人因豪雨造成財產損失,請記得拍照存證,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類別 災害損失報備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近日受梅雨鋒面與西南氣流影響,易有短時強降雨,提醒民眾如因豪雨遭受財物損失,務必記得拍照保存證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災害損失申請報備,以便次年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等),可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依法亦不得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亦可線上申辦。如對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者,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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