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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11-20
標題 有關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張善政先生所提台商因雙重課稅不願意將資金帶回臺灣投資一事之說明
類別 財政部說明
內容 有關今(19)日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張善政先生所提台商因雙重課稅不願意將資金帶回臺灣投資一節,財政部特說明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 條規定,臺灣地區法人(下稱台商)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包括其經由第三地區之公司或事業轉投資大陸地區所取得之投資收益,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包括上開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臺灣應納稅額中扣抵。依此,現行法律規定已有適度消除重複課稅機制。 二、為協助台商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轉變,及引導資金回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經行政院核定自本年8月15日施行。個人及營利事業在2年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境外(包括大陸地區)資金者,第1年適用稅率8%,第2年適用稅率10%,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資金匯回後1年內得向經濟部申請從事實質投資,依限完成者得享有退還50%稅款優惠(即實質稅率4%或5%),以鼓勵台商加速將資金匯回臺灣從事投資。截至本年11月18日,各地區國稅局已受理 66 件申請適用資金專法案件,合計申請匯回資金約新臺幣(下同)255億元,實際已匯回資金約138億元,推動台商回臺投資成果已逐漸顯現。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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