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財稅證字
會計帳務、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營業稅申報、各類許可執照申請、投資抵減申請 財會領域各項事務、企業經營服務、傳票結帳報表 稅務新聞、線上申辦查詢、法律規章 所需服務、節稅變更簽證、境外公司
最新消息
     
 
發佈日期 2023-07-18
標題 個人仲介房屋交易收取的佣金  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類別 個人仲介房屋交易收取佣金
內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所收取個人給付的佣金或服務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計入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不動產買賣透過仲介服務成交者,依市場交易習慣,會約定買賣雙方或一方按成交價格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額,計算及支付佣金或服務費予仲介人。民眾因執行仲介服務所取得個人給付的佣金或服務費,得核實減除必要成本費用,以其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人如未能提示相關必要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可以依財政部核定的執行業務者「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間仲介土地買賣,己依約定按成交價格的2%收取個人給付的佣金報酬計新臺幣200萬元,但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且未能提供相關必要成本費用單據供核,經該局查獲並按財政部核定11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居間仲介交易所收取個人給付的佣金或其他類似性質報酬,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雖然不會有扣繳憑單,仍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因此,民眾如有上述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如仍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回新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