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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5-04-03
標題 財政部推動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利民政策,減輕租屋族稅負
類別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內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進一步落實租稅公平,減輕租屋家庭的經濟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新增「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能有效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兼顧稅制公平。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3年12月3日發布令釋,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的5種特殊情形,其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該5種特別情況及申報應檢附證明文件,列示如附表。 該局補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屬於在國內無房屋的租房族,113年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113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113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一)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
(二)股利收入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 以上說明如有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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