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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3-22
標題 與業務無關之私人消費支出,不得列報公司費用。
類別 私人消費支出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交際費支出雖在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直接有關,始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營業費用,倘屬於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交際費一般係指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而使用在具有交際性質的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等方面之支出。政府為建立社會善良風氣,防杜營利事業進行無謂或浮濫的開銷,乃在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立交際費必須與業務有直接相關,且應取得確實單據及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標準。 該局表示,往年查核公司申報交際費的內容大多為餐飲、尾牙餽贈禮品、高爾夫球等相關費用支出等,惟最近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有越來越多公司餽贈禮品之內容為服飾、家用器具及金飾等品項,且每隔2至3個月,甚或1天之內,即列報鉅額上述民生消費或家庭用品之支出,因交際費支出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應由營業人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上開列報之交際費支出,若僅有購買憑證,公司卻無法合理說明該項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理由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將遭剔除補稅。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將個人消費物品的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各公司應據實申報,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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