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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3-28
標題 利用人頭買賣房地從事營利行為,應歸屬為實際出資者補課營業稅及所得稅。
類別 利用人頭買賣房地
內容 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輿論關切某些不動產大戶,以人頭買賣房地,該局已積極蒐集相關資料著手進行調查,若查獲經認定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行為,不僅會歸屬為實際出資者補稅,並將依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報載某些個人利用大量人頭從事房屋買賣,該局已成立專案小組積極進行查核比對,如查獲認定係以營利為目的營業行為,會將售屋收入歸屬為實際出資者補徵5﹪營業稅,其利益則再課徵所得稅並依稅法規定處罰;至於如個人購置不動產或投資黃金店面,長期持有出租,賺取租賃所得之型態,與短期操作頻繁交易之樣態不同,其所得仍應依稅法規定申報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這些被利用之人頭,有否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協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情事,會依檢調單位查核之證據及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以買賣不動產為常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繳納相關稅捐,千萬不要利用人頭買賣房地規避稅捐,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又處罰鍰,甚至涉及刑責,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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