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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4-27
標題 100年汽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順延至5月3日止。
類別 繳納汽車牌照稅
內容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00)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0年4月30日截止,因4月30日為星期六,5月1日勞動節適逢星期日,5月2日銀行業補假,故依法順延至同年5月3日(星期二)。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提醒大家,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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