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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5-06
標題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哪些所得要報稅及免申報的標準。
類別 綜所稅申報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許多初入職場的報稅新鮮人詢問有哪些所得要報稅?以及如果所得不多,可以免辦理申報的所得金額標準等問題,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所取得的各類所得,不論有無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或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都要合併申報,至於一些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及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等,雖無扣繳憑單,仍然應該申報所得稅。 二、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加總金額如果沒有超過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有薪資所得,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免辦理結算申報。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及配偶乙,均未滿70歲,申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丙、丁兩人,則這一個申報戶的免申報標準為480,000元〈免稅額82,000元×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152,000元〉,又如甲及丙各有薪資所得50萬元及2萬元,則其免申報標準為604,000元〈免稅額82,000元×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152,000元+甲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000元+丙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000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申報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沒有超過上述免申報標準,但該等所得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則仍然應該辦理申報,才能退稅,該局籲請民眾特別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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