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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5-20
標題 個人漏報出售預售屋所得,應補課綜合所得稅並送罰。
類別 漏報預售屋所得送罰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入預售屋後又轉手出售,若出售價格高於買入成本,應依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買賣預售屋交易,為一種權利之交易,係屬「房地產權登記權利」之買賣,該項買賣如有差價者,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出售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9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納稅義務人當年度如買賣預售屋而有獲利者,應注意依前揭規定辦理;如有以前年度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前,亦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以免遭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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