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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5-21
標題 個人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出售時所獲取之利益,非屬免稅所得,應按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類別 借他人名義登記土地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不過,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再轉出售給第三人時,土地所有權人由他人名義變更登記為第三人,民眾出售的是返還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以其出售價款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君在99年向乙君買進1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君借用丁君名義登記土地,嗣將該筆土地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君。甲君出售的是對丁君返還土地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甲君獲取的利益1,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甲君99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稅。   該局提醒民眾,借用他人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人登記者,當土地出售時,所獲取利益核屬其他所得,並非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法報繳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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