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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6-01
標題 外籍旅客自7月1日起退稅金額在1,000元以下可於消費當日現場退稅。
類別 外籍旅客現場退稅
內容 兩岸交流日趨熱絡,大陸旅客來臺觀光數量劇增,為紓解旅客於出境機場或港口排隊等候退稅人潮,交通部、財政部業於本(100)年3月22日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可望自7月1日起上路。 新修正條文內容,增訂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其退稅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以下,得於消費當日向貼有核准辦理現場退稅標誌(Authorized Cash Tax Refunds-TRS)之商店辦理現場退稅;持「臨時停留許可證」入境之外籍機長、機組員或空服人員及外籍船長、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則限於國際機場或國際港口出境時,始得向海關申請退稅。 財政部表示,新法實施後,外籍旅客購物退稅金額在1,000元以下者,自購物日起30日內,除可於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稅外,亦得於購物當日向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商店辦理。外籍旅客辦理現場退稅後,應於購貨日起30日內攜帶所購之特定貨物出境,並出示蓋有「旅客已申請退營業稅」字樣之統一發票、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護照等向海關申請查驗。為使來臺觀光旅客充分運用購物退稅之優惠以及現場即時退稅之便利,該總局籲請外籍旅客務必遵守規定,並請旅行業者及領隊、導遊等相關從業人員對外籍旅客加強法令宣導,以免權益受損。 財政部並提醒上開持「臨時停留許可證」入境者於國際港口申請退稅時,除搭乘客(郵)輪出境外,請配合於搭乘船舶開航前向海關(上班時間內)辦理。對此措施如有任何疑問者,該總局亦設有諮詢電話02-25505500 轉2944分機,歡迎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稅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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