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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6-03
標題 產製達一定金額以上特種貨物之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先辦理廠商登記。
類別 產製特種貨物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本(100)年6月1日施行,如有產製達一定金額以上特種貨物之廠商,請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廠商登記。 該局說明,產製銷售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或產製銷售價格達50萬元以上之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以及家具等廠商,依規定均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廠商登記;當月出廠之特種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廠商登記除依規定格式填寫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外,並請檢附廠商登記表、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等送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產製廠商如未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辦,屆期仍未辦理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廠商如有產製達規定金額以上之特種貨物,請於產製前先申請廠商登記,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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