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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6-15
標題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於100年底前完成24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課程,始能取得101年度繼續執業資格。
類別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登錄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計有2,135人,該局籲請100年度尚未參加專業訓練或專業訓練時數尚不足24小時者,把握時間儘早完成24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以取得101年度繼續執業資格。 該局指出,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及27條規定略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97年以後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應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處罰。亦即擅自執行業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受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目前為止已經核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單位計有14家,其相關資料已建置於該局網站,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可以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ntact.gov.tw/),如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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