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1-06-22
標題
公司行號未銷售貨物或勞務 請勿開立統一發票。
類別
無銷售額勿開立發票
內容
公司行號如未銷售貨物或勞務,請勿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以免民眾拿到無法兌獎的發票,中獎後衍生不必要爭議。 自100年1-2月期統一發票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1千萬元)後,統一發票成了另一種樂透彩券,最近更有民眾向稅捐單位反映,持禮券及現金購買菸品,部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係先以禮券抵付菸品金額,再以禮券餘額與現金抵付健康捐,致發生銷售額合計為零,引發可否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爭議。 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係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之銷售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換言之,如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尚不發生開立統一發票之問題。舉例說明,店家如受理民眾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商品禮券抵付金額或退還押瓶費時,因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自無需開立交易金額為零或負數的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國稅局呼籲各公司行號,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以免事後衍生不必要爭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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