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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6-24
標題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取得本(100)年4至6月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請儘速於100年7月5日前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
類別 進項扣減查定稅額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4至6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100年8月開徵,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並取得記載營業稅額的憑證,就能以當期各月份依法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有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的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的規定。100年4至6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得扣抵進項憑證,請在100年7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進項憑證,才能享有以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的權益,敬請把握哦!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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