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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6-27
標題 橋頭區方小姐詢問: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過,如發現有所得漏報了,應如何補救?
類別 補報99年度綜所稅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應儘速自動補報,補報方法係重寫一份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在該申報書右上方空白處註明第二次申報(若有原申報日期及收件編號可併同寫上),經計算有應補繳稅款,尚須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該補繳稅款,尚須加徵利息,計息期間自100年6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年利率1.08%)按日計算,一併徵收。 該所進一歩說明,納稅義務人補申報時,應持補報申報書並檢附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證明聯及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另提醒納稅義務人,因短報或漏報應稅所得,而未能即時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如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漏報所得額在25萬元且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者,還必須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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