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1-07-07
標題
發布截至100年6月30日各地區國稅局查核個人從事不動產相關交易案件結果。
類別
查核不動產交易結果
內容
財政部表示,該部各地區國稅局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針對預售屋或不動產交易金額較大或交易頻繁者,依交易實價查核結果,截至100年6月30日止已查獲461件,合計補徵綜合所得稅10.82億元(其中屬於預售屋交易案件242件,補徵綜合所得稅4.92億元)。 財政部說明,個人不論出售成屋或轉讓預售屋權利,只要有獲利,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另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雖規定,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惟個人相關交易所得,如僅按該部核定標準申報規避稅負,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者,亦應按實際查得資料計算所得課稅,符合同法第110條規定者,並得處以罰鍰。 財政部指出,為健全不動產相關交易市場,並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對短期買賣炒作房價賺取差價者,將持續加強查核。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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