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1-07-08
標題
個人漏報99年度(或以前年度)因買賣成屋及轉讓預售屋之獲利所得,在國稅局尚未調查前,請儘速補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類別
請速補報售屋所得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健全房市政策,自去年底已著手蒐集轄區內房價高漲地區短期買賣不動產或預售屋轉讓之成交資料,並陸續發交各分局、稽徵所展開查核。 該局進一步指出,針對轄內預售率達30%以上之建案、兩年內轉手逾3次之成屋查核結果,截至100年6月30日止已查獲漏報財產交易所得案共有19件,短漏報所得額7,011萬元、補稅2,328萬元;另該局亦已掌握部分99年度轉讓預售屋資料,近期將鎖定去年交易案件展開查核。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不論買賣成屋或轉讓預售屋權利,只要實際有獲利所得,就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99年度(或以前年度)因買賣成屋及轉讓預售屋實際有獲利者,在國稅局尚未調查前,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免經查獲補稅外,另須科處罰鍰;請您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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