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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7-16
標題 營業人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以上者,處以停業之處分。
類別 漏開發票3次
內容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倘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且經執行第1次停止營業處分後,嗣於同1年內再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將再次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是展現商業誠信的優質行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務必依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賠了商業形象,還補稅受罰甚至遭到停業處分,那就得不償失了。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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