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1-08-30
標題
未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經核定並繳清稅款後,始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應予照准。
類別
未辦綜所稅申報
內容
中壢陳小姐來電詢問,日前收到98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已如期繳清稅金,請問是否還可以再辦理增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並繳清後,始申請增列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扶養親屬,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並就其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理及重核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准予退還,但以原補徵稅款為限。 因此,陳小姐可以儘快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以避免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該局呼籲有此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儘快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正,以免漏報受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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