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1-09-07
標題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修正,都市計畫範圍內位於同一重劃區之國、私有土地得辦理交換。
類別
國、私有土地交換
內容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修正增列,國有與私有土地即使不位在同一或毗鄰街廓,如屬同一重劃區,即可辦理交換,對於提高國有土地利用價值,有很大幫助,修正案已獲行政院核定,並於100年8月31日發布施行。 國產局進一步說明,依照修正前交換辦法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國私有土地必須位於同一或毗鄰街廓才可以辦理交換,然在實務上,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重劃後土地分配的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的面臨原有路街線為準,故重劃後國有土地有無法集中分配,形成分散的情形,如能透過與私有土地交換,則可使國有土地集中,成為一完整的建築基地,對國、私有土地均有利。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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