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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9-13
標題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死亡後始辦妥移轉登記者,仍應併入遺產申報。
類別 生前出售土地未登記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至其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因該已出售土地之所有權人仍為被繼承人名義,故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需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但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土地,雖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惟移轉該筆土地予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尚未履行之債務,其繼承人需負履行交付之義務,並取得請求尚未給付土地價款之權利,故除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同額增列未償債務扣除額外,並應將尚未收取之土地價款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將1筆公告現值1000萬元之土地以3000萬元出售予乙君,至甲君死亡日止,尚有尾款2000萬元未收取,該筆土地亦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予乙君,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土地及應收尾款,經該局依土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及應收債權20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同時扣除未償債務1000萬元,除補稅外並以漏報論處。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不動產買賣案件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是否已辦妥移轉登記完竣及是否尚有尾款未收取,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筆不動產仍在其名下,則應將該不動產及應收尾款併入遺產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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