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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9-15
標題 100年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類別 申請地價稅特別稅率
內容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00)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依同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0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從明(101)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該署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把握申請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作農業使用符合課徵田賦相關要件而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者外,都應課徵地價稅。在納稅義務基準日(100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負有繳納100年地價稅之義務。本年地價稅係以99年度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如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此外,財政部賦稅署特別呼籲,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時(例如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全戶戶籍遷出等),納稅義務人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或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有逃漏稅或減輕稅賦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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