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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9-17
標題 99年度綜合所得稅自繳未繳及短繳者,國稅局已寄發繳款通知書,請儘速繳納。
類別 補繳99年度綜所稅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應於100年5月31日自行繳納之稅款,迄今尚未繳納或短繳之案件,國稅局已寄發繳款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後請儘速繳納。 該局說明,本次臺北市通知案件共1,169件,金額4億1,243萬餘元,由於此類案件係納稅人於結算申報期間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於當時未繳或短繳,故繳納期限仍為原法定申報截止日(100年5月31日),請至代收稅款處(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含郵局)以現金或支票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對於自繳未繳或短繳案件,除原應繳納稅款外,每逾限繳期限2日尚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後至繳納之日止則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外,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接獲繳款通知後,如金額查對無誤,請儘速繳納,若對通知之內容有疑問者,可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注意,國稅局不會以電話或簡訊的方式通知民眾繳(退)稅,若有此方式通知至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納之情形,即為歹徒詐騙之技倆,請納稅義務人不要受騙。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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