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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0-01
標題 100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
類別 營業用汽車牌照稅
內容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0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100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0年10月3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營業用使用牌照稅除委託監理機關代徵之直轄市及縣市,繳款書由監理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外,均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自行填發繳款書郵寄納稅義務人。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下列繳稅管道,供民眾選擇利用: 一、現金繳納: (一)臨櫃繳納: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 (二)便利商店繳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到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等資料。 二、轉帳繳納: (一)約定帳戶轉帳: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0年10月31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二)自動櫃員機(ATM):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各地銀行、合作社、農會、郵局等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 (三)電話語音: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七碼、八碼及金門地區請撥412-6666/412-1111服務代碼166#;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請撥 41-6666/41-1111服務代碼166#)轉帳繳納稅款,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四)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轉帳繳稅。 三、信用卡繳納: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同上)或利用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及繳款期限等資料,取得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更正或取消。至信用卡繳稅是否須支付服務費及服務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擁有應課徵營業用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而尚未接獲稅單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逕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監理單位申請補發或查詢。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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