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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0-08
標題 員工認股權課稅相關規定。
類別 員工認股權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多起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所得,以至漏報遭受處罰,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謂「執行權利日」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所謂「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執行權利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於員工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員工,讓員工將該標的股票於執行權利日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入執行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而員工於該標的股票出售時,除該標的股票屬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應按股票出售價格與執行權利日時價的差額,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外,其餘股票交易所得,目前停止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張三為A公司員工,其依A公司所訂之員工認股權辦法取得認股權,並於100年5月18日以每股12元行使員工認股權,認購A公司股票20,000股,而A公司的股票當日依上述規定之時價為30元,張三另於100年6月10日以每股55元全數賣出該20,000股A公司股票,則依上開規定,張三應申報之所得如下: 一、認股權執行年度(100年),須申報執行權利日股票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的其他所得: (30元-12元)×20,000股=360,000元 二、出售年度(100年)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一)A公司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司,張三出售該標的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止課徵所得稅。 (二)A公司如為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之興櫃公司,張三出售該標的股票,應依下列計算之金額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55元-30元)×20,000股=500,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所得,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主動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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