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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0-11
標題 納稅人或擔保人不可借分期繳納稅款而有脫產規避稅捐之行為。
類別 分期繳稅不可脫產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同意辦理分期繳納稅款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按各期規定之時間繳納稅款,如有一期應繳而未繳,各行政執行處即廢止分期之申請,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該局發現,納稅義務人張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書,經合法送達後,逾期未繳,經該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執行。該處於收案後,傳喚張君說明,張君表示,一次繳清確有困難,聲請分期繳納並由第三人姊姊立擔保書在案,惟張君於繳納3期後即未依規定繳納,行政執行處立即廢止分期作業,並執行擔保人財產,發現擔保人已將名下不動產無償贈與其兄長,圖謀規避稅捐之繳納。 該局指出,為遏止張君欠稅不繳之行為,該局依據民法第242條至244條行使代位權及撤銷權之規定,先向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後,即聲請假處分之執行,再向地方法院代位起訴撤銷系爭之贈與行為。張君最後仍至行政執行處繳清所有欠稅款。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因稅款繳納困難經行政執行處同意辦理分期繳款時,應按期繳納,擔保人亦不應借分期繳納而有脫產行為以圖規避稅捐,否則除名譽受損外更將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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