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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0-12
標題 買賣預售屋及成屋獲利,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類別 預售屋及成屋獲利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近年來房價飇漲,為抑制房市炒作,立法院於去年財政委員會會期中,已要求財政部針對短期買賣房屋之交易所得採實價課稅,且購買預售屋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轉售者,亦須負擔相關稅負,以維租稅公平。 該局表示,目前已就板橋、三重、新莊、淡水、林口的建案,擴大針對買賣預售屋者加強查核,截至100年9月30日止,已自動補報繳或查獲計223筆,補徵稅額達1.13億餘元;另針對短期交易頻繁之成屋買賣展開實價查核,截至100年9月30日止,亦補徵64筆,補徵稅額達1,400餘萬元。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預售屋買賣及成屋買賣分屬權利交易及財產交易,其交易獲利所得均屬上開所得稅法所規範之財產交易所得,其所得均應依實際買賣價格計算。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該局特別呼籲,查核轉讓預售屋之獲利所得及成屋買賣之實價查核,將列入經常性業務,民眾若因轉讓預售屋並取得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買賣成屋時,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倘有短漏報之情事,亦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請民眾勿心存僥幸,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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