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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0-15
標題 隱匿收入將補稅處罰。
類別 隱匿收入將補稅處罰
內容 公司利用他人銀行帳戶隱匿收入,一旦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接獲通報,某公司有其職員經常性將款項存入負責人個人之銀行帳戶,其交易模式疑似收入之現金或支票存入,後經查核該公司及其負責人的銀行帳戶往來資料發現,該業者並未將當年度所有收入存入公司所設立的帳戶內,而是將大部分收入存入其負責人的個人帳戶內,藉此隱匿公司真實收入,逃漏稅捐,該局依法予以補稅並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部分業者常以各種方式隱匿收入,並心存僥倖,以為稅務單位難以追查,冀望業者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該局同時表示,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為秉持愛心辦稅原則,特別呼籲業者如有類似逃漏收入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併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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