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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0-25
標題 漏報預售屋買賣之財產交易所得,處漏稅額0.5倍至1倍之罰鍰。
類別 漏報預售屋所得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預售屋「權利」之所得及買賣不動產賺取之差價,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針對預售屋買賣或不動產交易,各地區國稅局已加強查核,並宣導所得人應主動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經查獲漏報則按所逃漏稅額處0.5倍至1倍之罰鍰。 該局指出,目前已經取得建設公司預售建案之房屋銷售資料,查獲有民眾將預售屋及持分土地之承購權轉讓第三人,並以預售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核定納稅義務人出售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並補徵稅額,且按納稅義務人所漏稅額處0.5倍至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預售屋權利及房屋賺取差價,應自動報繳所得稅,若為以前年度從事之交易而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者,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若於稽徵機關查獲後始辦理補報補繳,因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不得免除處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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