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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0-31
標題 合夥人不得申請分單繳納並解除出境限制。
類別 合夥人不得分單繳稅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未辦營業登記之合夥事業欠繳營業稅及罰鍰,其合夥人申請依合夥出資額比例開立稅單及解除出境限制,於法未合,尚難受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所稱合夥之債務,包括合夥事業欠繳之營業稅款在內,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尚無分單繳納規定,且依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本身,亦無分單繳納問題。又依民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應負連帶責任。」故合夥事業在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其合夥人尚不得申請僅就出資額比例開單繳納後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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