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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1-01
標題 營業人仲介土地買賣所取得的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發票申報銷售額。
類別 仲介土地買賣的佣金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仲介土地買賣業務係屬銷售勞務,應以取得之介紹佣金收入為銷售額開立發票。 該局最近於查核新興地區土地開發案時,發現某房屋仲介公司介紹買賣雙方成交一筆土地交易,嗣後收取仲介之佣金收入2,600,000元,惟該仲介公司並未開立發票申報銷售額,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查獲,除依規定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經營仲介相關業務之營業人於勞務提供完畢後,應以取得之介紹佣金收入開立發票,尤其應特別注意,土地交易所得雖免徵營業稅,但仲介土地交易所收取之佣金收入,仍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俾免遭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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