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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1-12
標題 外僑如為居住者應與配偶合併申報。
類別 外僑為居住者之報稅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同法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除在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或配偶於該課稅年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原則上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若外僑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仍要將配偶姓名、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身分證字號填載於申報書上,並註明已分居字樣,以利國稅局辦理歸戶合併課稅。如夫妻所得分開申報且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歸戶補稅並處罰。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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