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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1-19
標題 出售借用人頭購買土地,所獲利得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類別 出售借用人頭之土地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借用他人名義投資一般土地,不管是多人聯合購買以其中1人名義登記,或者出資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在賣出獲利之當年度必須申報綜合所得稅,未依法申報,一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將處以罰鍰。 該局提出案例指出,甲君與乙君共同出資購地,以乙君名義登記土地所有人,甲君出售該筆土地所有權的應有部分,並由乙君名下直接過戶移轉登記給丙君,甲君出售後所獲利益,依法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出售非本人名下土地所獲利得,即便是出資人,只要是非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自無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即可依法免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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