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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1-21
標題 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無法一次繳清時,得申請分期繳納。
類別 欠稅申請分期繳納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李先生來電詢問,他因欠繳綜合所得稅1,200萬元,臺南行政執行處通知將拍賣其名下不動產,為避免不動產被拍賣,主動向國稅局表明有意繳清欠稅,但現金不足,無法一次繳清,可否辦理分期繳納?   國稅局說明,納稅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時,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所以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如符合上述規定欲申請分期繳納時,可向行政執行處提出。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為李先生欠繳金額達1,000萬元,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可分2至60期,如分60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在執行期間內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國稅局最後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要儘速繳納,因為逾期繳納案件,會被按各度年1月1日中華郵政公司存款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核准分期後,如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處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直接就義務人及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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