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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2-03
標題 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
類別 工地有銷售行為
內容 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許多建商的房屋推案遍及全省,依據財政部的解釋令,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如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如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則無銷售行為。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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