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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2-06
標題 被繼承人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遺產稅申報不得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類別 遺產稅之殘障扣除額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557萬元。 該局於查核某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其繼承人申報甲君遺產稅時,誤於遺產稅申報書殘障特別扣除額中申報扣除557萬元,核與上揭規定不符,該局乃依法逕予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主張上揭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供參。但倘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者,則不得扣除該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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