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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2-16
標題 因欠稅被限制出境,須全部繳清或提供足額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類別 限制出境
內容 民眾曾君來文詢問:他是甲公司負責人,因甲公司欠稅未繳,已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本人並遭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甲公司欠稅經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並已就全部欠稅金額按所准期數開立支票交予行政執行處,各分期稅款均如期兌現中,為何向財政部申請解除出境限制,卻仍被否准?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應陳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欠稅金額之計算則包含所有欠繳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等累積加總,不限稅目及年度,而非以單筆欠稅金額來衡量;另一旦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全部欠繳稅款,或是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因此該公司雖經行政執行處准予分期繳納欠稅款,但在未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其負責人仍會被繼續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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