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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2-28
標題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規定限額內列報費用。
類別 政治獻金列報費用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第13屆總統、副總統與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愈來愈近,該局亦頻頻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捐贈政治獻金可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為費用及有無限額規定等問題,該局指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該局同時表示,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尚應特別注意捐贈的對象和時間等,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不能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一、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而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二、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2%。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三、未於政治獻金法第12條所定期間對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對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之捐贈期間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對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之捐贈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 該局特別指出,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並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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