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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2-30
標題 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類別 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日後出售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因此,企業購入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係與營業無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可扣抵銷項稅額。舉例說明,A公司98年8月購入高級轎車1輛,提供高階主管使用,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100年5月出售時,卻未依規定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縱然售價低於原購買價格,原取得之進項稅額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貪小失大,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務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切勿漏開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免觸法受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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