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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02-08 |
標題 |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不得扣除情形。 |
類別 |
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 |
內容 |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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