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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2-09
標題 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是不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列舉扣除哦!
類別 點光明燈安太歲支出
內容 納稅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過年期間攜帶家人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以祈求新的一年能事事如意,廟方開立的收據能否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列舉扣除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善舉;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 故陳先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自不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列舉哦!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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