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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2-22
標題 100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類別 100年度外僑報稅匯率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超過90天者,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為便利外僑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外幣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 美金29.3541 ; 日圓0.3683 ; 澳幣30.4425; 加拿大幣29.6658 ; 歐元40.8608 ; 港幣3.7484 ; 韓元0.0266 ; 馬來幣9.6443 ; 菲國比索0.6808 ; 英鎊47.0275 ; 新加坡幣23.3433 ; 南非幣4.0066 ; 瑞典幣4.5712 ; 瑞士法郎33.2400 ; 泰銖0.9460 ; 印尼幣0.0033 ; 印度盧比0.6296 ; 以色列8.2322 ; 紐元23.3200 上述匯率資料公布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 首頁「國稅服務/外僑稅務/中文相關說明/外僑綜稅匯率明細表」項下,歡迎查詢。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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