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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3-06
標題 獨資合夥不適用最低稅負。
類別 獨資合夥vs.最低稅負
內容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度施行以來,南區國稅局常接到公司行號來電詢問,其是否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申報最低稅負並繳納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實施最低稅負之目的,係為改善營利事業及個人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甚至完全免稅之不公平現象,要求營利事業及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的所得稅,以促進租稅公平。因此,營利事業如果未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者,即不納入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規定,下列營利事業,不必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一、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三、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四、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六、辦理清算申報或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   七、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   八、課稅所得額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應瞭解相關稅法規定,自行檢視是否為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如為適用對象,應依規定申報繳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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